物业服务合同

时间:2022-04-26 19:04:37 物业服务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物业服务合同四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物业服务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物业服务合同四篇

物业服务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XX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乙方(建设单位):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零年十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XX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年月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年月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XX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 区(县)路(街)。

  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第四条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

  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七条经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会所】:元/平方米月;物业: 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七。

  第八条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a

  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第十条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第十一条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元、【装修保证金】元、【装修垃圾清运费】元、【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

  第十四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甲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6.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7.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可自行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

  2.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7.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章合同终止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后,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的,自完成查验交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

  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八。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同时乙方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的约定,擅自将甲方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在“业主一卡通”中预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物业服务费,经乙方书面催缴后甲方仍未续缴的,甲方应当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违约责任进行补充,见附件九。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的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

  六、其他服务事项和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八、移交资料清单

  九、违约责任约定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略)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物业服务合同 篇2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监制监制

  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1、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的内容。

  2、合同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所有权人。

  (2)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3)共有部份,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份和相关业主共有部份。全体业主共有部份,是指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化、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 、 、 等。相关业主共有部份,是指一幢建设物内部,由该幢建设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 、 、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设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件信箱、避雷装置、 、 、 、 、等设施设备。

  (4) 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设无内部,由整幢建设物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设物外,建设区划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区域。

  (5) 专有部份,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部份的.物业部位。

  (6)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7)物业服务费用: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率。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 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 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所指建设区划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物业类型。当建筑区域内

  (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设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

  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设面积比例大于60%的,所占比例最大

  的物业类型计。

  5、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 明书、证明文件。

  6、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表

  合同备案号:()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xxxx业主大会

  地址:郫县红光镇晚晴巷56号

  联系电话:18010695067 乙方:四川省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飞 资质等级:三级

  资质编号:成房高(20xx)016号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北路高新商贸中心A幢3楼321号 公司联系电话:028—82448251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的物业名称的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建筑区划(以下简称本建筑区域)基本情况:

  建筑区域名称:郫县红光镇xxxx小区 建筑区域类型:住宅(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码头、机场、其他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成都市郫县红光镇晚晴巷56号

  四周座落位置:东 名人巷 南 红光路居民小区

  西 xxxx居委会 北 晚晴巷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设面积:21235平方米

物业服务合同 篇3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xx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xx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物业服务合同 篇4

  答辩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张欣,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略)

  答辩人就张某所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xx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xx号],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张某因其居住的B栋2单元3A于xxx2年11月1x日发生严重的渗水、漏水而起诉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作出相关赔偿。然而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情况与张某所称并不一致,适用法律上张某也有所不当,具体理由为:

  一、被答辩人张某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从而改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x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辩人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张某所居住的B栋2单元3A门口发现有水渍,初步判定水源系从张某家的室内流出,答辩人的物业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张某,等待张某回来查明原因,张某回家打开门后,答辩人立即组织物业有关工作人员紧急清理室内积水,答辩人的工程人员会同张某现场查看渗水原因,答辩人的工程人员在现场查看时发现,水源系从房屋天花中央空调排风口流出,根据现场流出的水发现有异味,当时判断这应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辩人调阅了张某装修申报的图纸发现,张某将原有的阳台改为厨房,原有厨房改成餐厅,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为此又私自改动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将空调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将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导致张某改动后现有厨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xxx2]第11x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明确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显然,张某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装修手册》的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

  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

  张某于xxxx年12月5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改变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实际上答辩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张某尽了告知义务。并且,xxxx年5月5日张某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醒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积极协助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张某户内有水溢出,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协助业主处理户内积水及进行事件事故调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过错系张某本人所造成,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前因后果联系,答辩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关怀上都履行了协助义务。

  三、依照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张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答辩人与张某双方签订的《装修进场协议》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由责任人或业主负责赔偿。”第十五条还约定:“由业主装修改动房屋结构而造成的房屋开裂、渗漏等后果,由业主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而本案张某装修期间改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在先,导致户内设施损失,其主要直接责任在于张某,依据上述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其责任应自负。

  四、张某应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张某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动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答辩人已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劝诫张某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与正义。

  答辩人:深圳市某业管理有限公司

  xxx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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