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4-01-22 06:59:13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撤销仲裁申请书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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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申请书集锦

撤销仲裁申请书集锦1

  申请人: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陆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a、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b、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2、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综上,申请人认为,仲(2)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集锦2

  申请人:刘xx,女,汉族,20xx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申请人:xxxx,住所地淮北市相山淮海路南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徐xx,董xx。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淮北市仲裁委员会于xx年1月20日作出的(x8)淮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事实与理由:

 一、淮北仲裁委裁决商品房合格与否超出合同双方仲裁协议的范围。

  依据x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之规定,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并签署验收意见;第5条第10项规定,工程符合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商品房合格与否是通过法定部门验收确认的,具体是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并签署确认。仲裁委无权确认商品房合格与否。

  本案中,淮北市仲裁委应就被申请人是否违约以及违约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进行仲裁,而不是对商品房合格与否进行仲裁,淮北市仲裁委的裁决明显超出了当事人双方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也超出了仲裁委可裁决的权限。

  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首先,被申请人隐瞒了淮北市质监站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x8年1月25日淮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了关于《久兴批发市场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监督整改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列举了八项存在的问题。同时质监站针对上述问题,要求相关单位拿出处理方案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质监站备案。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没有把这份可以宣判自己“死刑”的证据提供给淮北仲裁委,同时申请人在裁决书中也未发现被申请人提供过这份证据的记录。

  因为这份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不合格,不具备交房条件。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一页,并未注明合格,仅注明同意验收。并且从时间上反映是xx年1月20日同意验收的。交付合格的商品房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违约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约交付了商品房,而且必须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就本案来说,交付合格的商品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交付合格的商品房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

  其次,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降低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而仲裁裁决却不予确认,仲裁庭显然枉法。

  第三,被申请人隐瞒了未测绘的证据。建设部于x1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本案中,被申请人隐瞒了测绘结果,这也是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三、仲裁委有枉法裁决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合同第十五条是商品房逾期办证条款,是“根据违约情况”约定的违约金,并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仲裁庭没有理由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仲裁庭在没有找到“过分高于造成损失”证据的情况下,便将这一条款作为变更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仅是对法律的有意曲解,更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

  裁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仲裁庭对这一解释断章取义,从而作出与《解释》截然相反的裁决。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应当依法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遗憾的是,仲裁委视双方的约定不顾,滥用职权、枉法裁决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买受人应按照产权登记机关的要求,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提供齐全的`办证资料,否则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并自行办理产权登记;在按揭贷款情形下,由出卖人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款25%的违约金。”从双方的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和房屋买受人签订了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的显示公平的条款。

  开发商约定25%的违约金不算高,而对买受人10%的违约金认为过高显然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淮北仲裁委明显枉法裁判偏袒开发商。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不明真相”的人认为10%的违约金过高,合同也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即使在产生争议的时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是都要对开发商做出不利的解释,而淮北市仲裁委却对双方白纸黑字签订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予支持,擅自变更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做出对房屋买受人不利的裁决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四、仲裁委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同理,也不应当作为仲裁委裁决的依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件,而淮北仲裁委却违法予以认定,导致明显偏袒被申请人的错误裁定,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委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枉法裁决,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