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计划

时间:2023-07-17 16:35:15 生产 我要投稿

【精华】生产计划集锦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计划吧。那么计划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生产计划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华】生产计划集锦5篇

生产计划 篇1

  为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和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决定对 郑州宇通节能与新能源客车生产基地项目全承载车架检测车间1、2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下达安全生产责认计划目标,进行目标管理。

  一、计划和目标:

  1、杜绝和消灭重大伤亡、重大设备毁损、火灾事故。负伤月频率控制在3‰以内,年频率控制在36‰以内。

  2、工地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且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项目配备专职安全员多于2名。

  3、认真执行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各检查分项的达标率100%,优良率达50%以上。

  4、按新部颁布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活动。

  二、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工地会深入开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本工地生产管理中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布置、检查落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明确责任,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作。工地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和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把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贯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地抓好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落实工作。

  3、要依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武器,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杜绝各类违章违规为。工地要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增强安全监督管理手段,认真开展建筑安全规范化、标准化、达标化。

  4、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努力提高施工现场防护水平,确保达到“省级文明工地”、“结构中州杯”的目标。

  5、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努力使施工现场能够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做到场容场貌文明整洁,“五小”设施齐全、卫生,作业面和现场周边围档严密,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6、强化施工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工地要针对本工地多发性事故的状况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治理。一是要积极使用经安全机构认证的物料提升机;二是抓好旧式井字架的处置工作;三是按新部颁标准的要求搞好外架的管理和使用;四是加强对模板工程的安全检查;五是积极推广使用经推荐的优良安全防护产品和安全技术,努力提高安全防护能力,杜绝使用伪劣假冒不合格的安全防护产品,不断提高安全达标工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

  三、要求:

  1、工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会经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公司将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防止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生产计划 篇2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公司财产免遭损失,确保在道路运输中的安全的进一步固本强基,特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始终不一的坚持“以信誉求发展、以质量求生存”,紧紧围绕“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新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协作联动)。夯实基础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滋生安全隐患的深层矛盾,切实提升我司渣土运输安全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项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管理层次,推动企业建立预防为主,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特大事故,减少和杜绝一般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任务计划

  (一)安全组织保障

  (1)加强对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加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分析车辆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上级精神、交警队的要求归纳公司的安全行车工作的情况,对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和总结,并采取多种形式举办讲座、观看视频、事故案例分析,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监管能力。

  四、制度建设

  安建办对安全工作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对不适应安全行车,无操作性的制度进行修订,并经安全办讨论后下发执行,保证制度适用有效。

生产计划 篇3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暨市安委会20xx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夯实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强化源头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对市级监管重点企业和确定执法检查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达到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防范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三大体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预防体系,严格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坚持人防与技防并重,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事故预防水平;二是完善考核奖惩体系,通过严格的考核奖惩,促进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企业在已形成的标准化工作体系内运行,不断查漏补缺,实现自我纠错;三是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突出四个重点,增强安全执法实效性。一是突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重点施工项目、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和职业危害等重点行业领域;二是突出经济开发区和上年度事故高发县区和行业;三是突出重要时节和重点时段,加强敏感时期和季节交替时的监管;四是突出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每起事故,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三)强化六项工作,推进安全执法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发〔20xx〕15号),通过强化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全面提高;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企业隐患自查自纠管理,坚持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完善隐患整改闭合管理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三是强化安全标准化创建成果,实现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创建全覆盖,推动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体系内运行;四是强化“打非治违”,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六个一批”,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五是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坚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制度,开展有限空间、涉氨企业安全整治,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员工的防护能力;六是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执法监管对象和时间安排

  根据我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状况,20xx年共确定执法检查企业200家以上(执法检查时间安排见附件1,重点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2,随机抽查企业按“四不两直”要求进行)。

  五、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监督检查19项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实行统一领导。对本计划所列企业实施执法检查由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科室配合,所有执法检查活动均严格按照《市安监局执法检查和案件调查制度》和“八步工作法”执行。实施作业现场检查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所有检查人员的确认以检查记录表上签字为准。实行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对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执法支队和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制定具体的月计划。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前,应针对执法检查行业特点,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制定《安全检查表》,并准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及行政执法文书,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涉及专业性内容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每次检查必须制定详细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复查应形成《整改复查意见书》,并由复查人员签字确认。

  (三)密切配合,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执法支队和各科室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提高服务质量。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执法检查月度分析制度,通过每月执法检查工作分析,总结执法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廉洁规定,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提高执法效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树立安监人员的良好形象。

生产计划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目 录

  一、 安全工作目标

  二、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三、 提高管理及业务素质,加强机构人员配备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会议

  五、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奖罚

  六、 强化项目管理、制定达标计划

  七、 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监督管理

  八、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九、 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十、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工作

生产计划 篇5

  一、指导思想和意义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安全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尽职免责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解决监管力度不足与繁重管理任务的'矛盾提高执法针对性。安全生产监管涉及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而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精力有限的状况。

  二是形成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果。通过纵向和横向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

  三是改变多头执法局面,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依法行政。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是解决尽职免责需要。全面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化,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起到生产单位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任务

  1、直接监管

  ①非煤矿业;

  ②石油行业、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

  ③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单位;

  ④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烟草商贸行业。

  2、综合监管

  ①交通运输、公路桥梁、水上交通;

  ②建筑、施工、工程建设;

  ③农林、水利、电力;

  ④邮政、电信、移动、网络;

  ⑤旅游、卫生、教育、文化行业;

  ⑥企业(三来一加)、生产单位。

  三、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规定监督检查工作日。20xx年1-12月,每月15日定位生产单位自查排查安全隐患整改上报。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20xx年1-12月,每月20日之前集中排查各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上报备案存档。

  (三)法定假日期间,执法工作日(时间以通知为准):

  20xx年1月1日至3日,元旦假日期间检查;

  2月7日至13日,春节假日期间检查;

  4月2日至4日,清明节假日期间检查;

  5月1日至2日,劳动节假日期间检查;

  6月9日至11日,端午节假日期间检查;

  9月15日至17日,中秋节假日期间检查;

  10月1日至7日,国庆节假日期间检查。

  假日期间,由值班领导组织检查。

  (四)、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各生产单位生产情况确定检查工作日。

  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单位人员确定

  1、各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各村(居、场、园区)负责人、安全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3、各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组检查分管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五、监督检查工作保障

  1、执法监管监察人员在规定检查日在岗在位。

  2、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由值班领导带队组织检查。

  3、执法监管检查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到位。

  4、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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