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计划

时间:2022-07-09 16:03:11 生产 我要投稿

【实用】生产计划范文五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又将接触新的知识,学习新的技能,积累新的经验,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生产计划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生产计划范文五篇

生产计划 篇1

  从今年以来有关领导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多次重要批示,在充分肯定我局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深刻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全省进入生产施工旺季,各类事故进入易发、多发期,安全监管工作面临严峻考验。为全面推进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统一思想,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深入贯彻六项重点工作内容,狠抓落实,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要强力推进“三项行动”落实。“三项行动”是推动安全生产的系统工程,工作覆盖全年,涉及各行业领域,要坚持政府推动和载体推动、突出部门推动、强化措施推动,并把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文化建设与知识普及贯彻“三项行动”的始终。

  二要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加大力度打击煤矿违法非法生产,加强对开工生产矿井安全监管。年产6万吨以下的煤矿,坚决执行国家关于“一采两掘”规定。切实加大瓦斯、煤尘、发火、透水等灾害的排查治理力度,凡是先天条件不具备的一律列入关闭,后天条件达不到的'要限期整改达标。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把管理的重点向设备维护、保证安全运行倾斜,向培训教育倾斜,向现场管理和班组建设倾斜。对驻矿专盯员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明确职责重点。

  三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升级活动。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完善实施方案,摸清本地相关企业基础情况。召开会议,开展标准化工作培训;组织相关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评,树立样板企业。

  四要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运管部门搞清、摸准本地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现状,找准突出问题,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路客运站、驾驶员培训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

  五要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其他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6月底前,相关市地要完成省政府安委会去年公告的31项重大隐患、特别是省财政补助的19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做好迎接省局与省财政厅联合验收的准备工作。以春季开工验收为契机,督促采石场落实中深孔爆破、阶梯式开采要求,落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防水、防火、防坍塌措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安全检查专项工作。

  六要加强全省安全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和全省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监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局工作绩效考核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

生产计划 篇2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不知不觉我来红秋电控工作已经有4年的时间了。作为红秋的一名老员工,我从事的主要是生产部生产计划员的工作,从事该工作的这段时间,我觉得生产计划员是一个重要的职位,它在协调生产过程、保证生产活动正常运行、保证合同执行等方面起了关键的作用。

  现将过去的一年我的工作总结如下:

  首先,作为生产计划员,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1) 根据营销部拟签订的合同,按生产车间的产能及材料采购状况,及时回复合适的产品可交货日期。这也是营销合同制定的依据,一般在二个小时之内回复营销部交货期。

  2) 负责公司生产计划的编排、制定、跟进与实施安排,直至产品出货。项目生产计划表一式8 份(技术二份,采购一份,车间四份,质检一份)对于同一客户,同一立项号的产品使用相同的计划表。对于大单和分批交货的合同,以具体的交货时间做为跟踪对象。

  3) 依据生产计划实际的完成情况、采购材料的供应情况,以及客户要货时间变更,合理调整生产计划达成发货要求; 若出现材料的到货时间,或生产车间产能有限,应适时地调整计划,并向相关领导汇报,确保合同的执行。

  4) 协调公司内各部门(包括营销部,技术部,采购部,生产部,质检部等),解决生产障碍,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5) 依据立项生产的要求,跟踪技术出图情况、材料到货情况、跟踪缺件的落实工作。每天适时跟踪立项的缺件情况,对缺件的材料及时与采购员进行跟催。

  6) 每日对新立项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针对每日的产品入库情况对生产计划的完成进行跟踪确认,和每个立项的总体完成情况确认。

  同时,对工作中存在问题,我也有一些想法和建议。

  工作的这段时间来,生产的异常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由于营销部签订的每个合同中,购货商要求的材料品牌不同,每个立项的材料采购渠道也各不相同,导致生产计划受采购部的采购周期制约,出现合同交货期已到,而电气材料仍未到厂的想象,当材料到场后,只能缩短变动车间及质检部的生产周期,甚至缺件发货,造成不必要的二次费用。

  第二,生产及质检中发现的材料品质异常问题解决滞后,往往不能马上解决,经常出现由于某个材料不良导致产品不能及时入库。今后的工作中,我要虚心向其它部门学习更多的知识,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努力学习工作上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使自己的全面素质再有一个新的提高,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生产计划 篇3

  一、制定结算价格的主要依据有:

  (1)内部转移的材料物资等,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2)材料物资、劳务等也可以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协商定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议价”,作为内部的'结算价格;

  (3)企业生产的零部件、半成品等在内部转移时,可以用标准成本或计划成本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4)在原有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利润(即一定利润率计算)作为内部的价格。

  二、成本核算:

  1、整理各项费用并进行归集和分配;

  2、做记账凭证并登账;

  3、月末对费用进行核算;

  4、统计各项费用的指标考核结果并上报经理。

生产计划 篇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特别就这一年生产安全工作计划做一次制定:

  第一,总体要求。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以及安全目标和生产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了“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基础工作,努力实现服务区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改善。

  二,主要目标。

  一是服务区提高生产安全状况,火灾事故为零,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零,五百以上工伤赔偿事故为零,五百以下工伤事故低于1%。

  二,重点部门的安全形势状况要明显改善。发生损失超过1万以上的事故为。食物中毒率为零,商品过期率为零。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安全工作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三,具体的安排。

  1。第一季度: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调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完善各成员的职能,开展安全检查和值班工作,搞好春节假期的安全检查。

  2。第二季度:召开安全会议的工作服务区,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员、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完善的安全服务领域的应急预案。做好“五一”节日期间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定具体实施工作计划。

  3。第三季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重点加强对于周边饭店,超市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检查、整治工作,开展预防安全事故为主的工作。

  4。第四季度:开展排除火灾隐患的整治普查工作。

  在“国庆、中秋”期间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开展第四季度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生产计划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目 录

  一、 安全工作目标

  二、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三、 提高管理及业务素质,加强机构人员配备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会议

  五、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奖罚

  六、 强化项目管理、制定达标计划

  七、 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监督管理

  八、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九、 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十、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