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

时间:2023-12-26 12:35:49 财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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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不经意间,相信大家对即将到来的工作生活满心期待吧!做好计划,让自己成为更有竞争力的人吧。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计划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1

  为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民办教育发展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来我市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二)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活力,都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宽松环境。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划拨、基本建设、融资、税费、师资、收费等方面依法提供优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我市教育领域,促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全面发展,使我市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二、严格准入条件,确保审批过程公正公开

  (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我市教育总体规划的需求。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含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建校标准依照《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执行。举办高中阶段(含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建校标准依照《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中所规定的市一级学校评估标准执行。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建校标准依照《珠海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五)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与拟建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金,具体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出资标准。

  (六)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外合作办学或者外资独立办学的,其申办和审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筹办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办之日起3年内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应当重新申报;到期达标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学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在筹办期间,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八)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由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经市民办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议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机关要认真审核办学者资格、资金来源,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准入条件公开、受理和审批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新举办的民办学校高标准、高质量。

  三、制定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优质持续发展

  (九)各级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小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必须保证公办性质外,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在教育用地规划内安排一定的'学校土地利用指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用地标准,以无偿划拨的方式用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但土地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

  政府在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用地时,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者的资质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个人或组织方可申请办学用地。规划部门须在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布局规划范围内划拨学校用地。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政府有权将无偿划拨给学校的办学用地收回:

  1、未达到其申请办学规模的。

  2、擅自改变土地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的。

  3、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教育质量达不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

  4、民办学校遇不可抗拒的风险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5、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十)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把闲置的并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采取出租或转让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出租或转让价格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十一)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无偿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十二)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对招收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财政给予补助;招收本市户籍高中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市政府给予财政补助。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年审的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且义务教育阶段(含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标准,高中阶段(含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符合《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中所规定的市一级学校评估标准的,中等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符合《珠海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补助标准分别为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不含专项经费)支出的100%;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年审的租赁举办的民办学校,补助标准分别为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的生均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不含专项经费)支出的50%。

  (十三)全市统一制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指导线。民办学校应着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优秀民办学校教师进行适当奖励。

  (十五)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民办学校用于设备添置、教师培训及其它所需的专项经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从市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从区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

  (十六)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聘教师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凡符合学历要求的民办学校教师可按《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十七)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办学结余的核算办法和取得回报的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原则,将民办学校的教研、考试等活动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标准统一管理。

  (十九)逐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和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或者评估,并将审查或者评估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审或评估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二十)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的支教与交流制度,向民办学校派出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被派出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

  (二十一)民办学校应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董事会应包括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民办学校的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具有校长资格证书。

  (二十二)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面向社会招聘教职工,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全员人事制。

  (二十三)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2

  一、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特征

  (一)统一性。民办高校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财产、财务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管理,不得各行其是、各司其政。特别在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校办学水平、财务管理水平、办学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良莠难辨的情况下,更要强调统一领导的原则,这是社会力量办学得以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经济保证。

  (二)独立性。民办高校实行自筹资金,其财务既不纳入举办单位的财务管理,又不纳入审批部门的财务管理。学校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学活动全部经济收入及风险由办学单位或个人承担,其收入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其财务管理的权利、责任、义务统一由学校负责。

  (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收费方面必须根据教育投入成本进行核算,取之有度。所有开支也应视收入状况进行安排,以量入为出、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为宜。这样有利于控制学校以办学为名谋取暴利,为求学者合理承担学习费用创造条件;可控制不必要或者不合理的经费开支,特别是杜绝乱开支、乱挥霍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引导学校积累资金,不断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原则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为此,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民办高校财务制度方面的专门立法,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中应参照国家对公办高校的相关规定规范其财务行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高等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护学校应得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或损害。

  (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原则

  由于教育投入相对不足,合理配置财力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在对财力资源的配置,要充分有效科学配置好高校的各方面资源,避免资源使用上的低效或浪费。在维持学校日常性开支、安排学校发展性支出以及制定校内政策时,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三)正确处理各方面经济关系原则

  首先,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优先保证日常维持性开支;在财力增加时,民办高校确定发展目标要明确、定位要恰当、资金要集中,为将来可能进行的后续建设奠定基础,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其次,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学校在办学、科学研究、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讲求经济效益。但这不是惟一目标,民办高校必须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目的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三是要集中财力优先保证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管理工作必须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其它管理工作必须为教学、科研保驾护航。

  (四)依法多渠道筹集收入的原则

  民办高校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不足,满足不了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应依照法律规定,积极组织收入来源,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

  三、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目标

  (一)财务运行正常化

  保证财务运行正常化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民办高校是一个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首先,民办高校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这些资金来源渠道有:个人投资、教育收费、校办产业、社会捐赠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是为了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完成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任务。其次,还有在财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资金的应收、应付及借入款项等,这些资金又运用到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如购建教育工作需用的建筑物、图书、设备等;满足教育工作需用的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教材书籍、文具办公用品等;形成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借出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储备为维持日常教学活动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因此,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要能够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必须力求保持以收抵支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要在发展中求生存,只有不断扩大收入,筹集高校发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达到保持最佳现金流量,才能保证财务运行正常化的基本目标。

  (二)管理机制最优化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机制是指民办高校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为了合理组织财务活动、处理各方面财务关系、规范各部门财务行为和合理划分财权为目的,所建立的经济管理的内部制度。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机制是保证民办高校内部财务管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证各项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自上而下能够顺利贯彻执行的根本制度。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建立要受到民办高校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的约束,与民办高校的组织结构模式和管理机制相适应,我国民办高校目前普遍实行的财务管理机制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两种形式。这两种财务管理体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分权程度不同,是分权多一点还是集权多一点,两种体制各有所长,适用于不同办学规模和不同管理水平的民办高等学校,规模较大且管理规范程度较高的学校可以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小的和管理水平不高的学校则适于采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

  (三)经费预算精细化

  一是确立“以战略为基础实施预算管理”的新理念,使日常的预算管理成为学校实现长期发展战略的基石。预算管理是对计划的数字化反映,是落实学校发展战略的有效手段。因此,学校在实施预算管理之前,应该认真地进行外部市场调研和内部资源分析,明确自己的长期发展目标,以此为基础编制各期的预算,使各期的预算前后衔接起来,避免预算工作的`盲目性。二是确立“面向市场搞预算”的新理念,使预算指针经得起市场的检验。民办高校面对的市场充满竞争和变幻,生源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产学研市场等等,市场风险难以避免,为了应对市场的变化,制定的预算指针值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为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留有余地,减少过大的预算刚性给预算管理工作带来的风险。三是确立“以人为本,关注预算道德”的新理念,全面提高预算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人是预算的制定者、预算信息的利用者、预算的执行者,也是预算制度的被考核者。人是预算工作的主体,是预算工作效果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预算工作应该以人为本,离开了对人的关注,预算工作无法搞好。由于预算影响到很多人的经济利益,预算管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道德问题。比如,不少部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在制定预算时经常表现出本位主义的思想,作出较为宽松的预算,即有意低估收入、高估成本。这违背了预算指针应该尽量客观、公正、可靠的要求,缺乏道德意识的预算管理必然影响预算工作的质量。“以人为本,关注预算道德”的理念还要求在执行预算工作过程中应该尊重人性,注意发挥教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鼓励教职员工参与预算工作,在教职员工中塑造“这是我们的预算”的氛围,不给被考核者造成“这是你强加给我的预算”的感觉。

  (四)管理手段信息化

  影响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管理等等。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信息化,加强了会计核算,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财务管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财务管理的上作质量。财务管理信息化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提供财务管理信息资料,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信息技术的应用,特别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信息化使高校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变得更加规范,客观上能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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